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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捡10分!2019临床医师《卫生法规》满分重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9-08-29 16:36:08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在医师考试中每年所占分值在10分左右,是“性价比”非常高的一门科目,内容比较简单,相对容易拿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临床医师“卫生法规”3个考试重点总结!希望各位一定要掌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登记和校验

申请登记的条件

①批准书;②符合基本标准;③有场所;④有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规章制度;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的办理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的事项

①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资金;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面积和床位;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医疗机构代码;⑩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登记的审核

县以上卫健委受理-45天内审核→合格后发证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执业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法律责任


情况

处理

逾期不校验执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校验手续,不补吊销执照

转让、出借、出卖执照

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县以上卫健委予以限期整改,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超登记范围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罚款<3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聘用无证医务人员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千元

情节严重

吊销执照

出具虛假证明

一般情况

县以上卫健委予警告

有危害后果

有危害后果罚款<1千元,直接责任人予行政处分

不服决判怎么办?

申请复议,不行找法院

不交纳罚款怎么办

找法院强制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



1.传染病管理办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

(3)丙类传染病:11种。


3.传染病的预防

(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2)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处理: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3)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4)传染病分类报告时限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

疫情报告的管理


属地管理原则

例如医院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那么疫情就向海淀区疾控中心上报

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卡

一般由首诊医生填写


报告时限


甲类+乙类按甲类管理

2h内上报

乙类+丙类

2h内上报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包括:

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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